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赦宥,赦宥的拼音,赦宥的意思是什么
三宥三赦是指《周礼·秋官·司刺》规定的定罪量刑政策。中国古代运用犯罪心理原理指导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。“一宥曰不识,再宥曰过失,三宥曰遗忘。一赦曰幼弱,再赦曰老旄(俗作耄),三赦曰蠢愚。”郑玄对“三宥”之法注:“识,审也。不审,若今仇雠当报甲,见乙,诚以为甲,而杀之者。”可见,“不识”是由于观察疏忽、判断失误所导致的犯罪。“遗忘”者,“若间帷薄,忘有在焉,而以兵矢投射之”。这实际上是由于记忆错乱所导致的犯罪。所以,“三宥”之法是要求宽免由于主观方面所引起的过失犯罪。《礼记·曲礼上》对“幼弱”和“老旄”作了解释:“人生十年曰幼,学;二十曰弱,冠。……七十曰老,八十九十曰耄。”显然,幼弱者的生理和心理都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,老耄者则精神衰退,反应迟钝,老朽昏惑,感官功能降低。蠢愚者,是指白痴、呆子等智力低下者以及精神病人。“三赦”之法实际上已涉及年龄与犯罪、精神病与犯罪的问题。
《周礼》中有三宥三赦规定:对有罪行的人,一宥不识,二宥过失,三宥遗忘。属于这三种的情况均应宽大处理。三赦为:一赦幼弱,二赦老耄,三赦愚蠢,将这三种人与正常人区别对待,可赦免其应受的刑法。
简单地说,所谓“三宥”,一是指宽宥因看错人而杀人者,二是指无心而杀人者,三是指因忘记某处有人而误杀人者,属于这三种的情况均应宽大处理。所谓“三赦”,一是指赦免幼小的犯罪者,二是指赦免年老的犯罪者,三是指赦免痴呆的犯罪者。将这三种人与正常人区别对待,可赦免其应受的刑法。
周代治理重案,必依次与群臣、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复计议,然后定罪判决,以示审慎。《周礼·秋官·司刺》:“司刺掌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,以赞司寇听狱讼。壹刺曰讯群臣,再刺曰讯群吏,三刺曰讯万民。” 孙诒让正义:“三刺者,问众以当杀与否,是刑与宥不可豫定。” 南朝 梁 刘勰 《文心雕龙·书记》:“刺者,达也。诗人讽刺,《周礼》三刺,事叙相违,若针之通结矣。”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 周王 立三刺以不滥,弘三宥以开物。”
简而言之,三刺制度是中国古代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,具体指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由中央群臣来讨论,不能解决的,再交给下属的官吏们来讨论,还不能解决的,最后交给国人商讨决定。
以上便是“三宥”、“三赦”与“三刺”制度。